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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问题在四楼,请给老苍以指点】我侄子在光天化日之下被人杀害

【具体问题在四楼,请给老苍以指点】我侄子在光天化日之下被人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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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马文明(老苍的亲侄子),男,汉族,24岁,安徽省淮北市人。案发时在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北营村海利化工厂打工。


凶手:郑云波,男,30岁左右。案发时驾驶鲁C-04144红色富康车。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北营村人。

案发经过:

引用:
引用:
马文明,今年二十四岁,已婚(育有一子,今年一周零八个月)。马文明虽然已结婚,但一直没有与父母分家,由于其家境困难,为增加家庭收入,马文明夫妻俩婚后一直出外打工。今年二月份,马文明携妻子黄##前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海利化工厂打工,从事管道安装工程施工。2008419日中午1245分左右,马文明驾驶四轮拖拉机拉着九名工友从其住地(北营村)前往海利化工厂施工工地,由南向北经过海利化工厂厂区海利路时,被控告人驾驶鲁C-04144红色富康车也由南往北行驶,并从后面追上控告人驾驶的四轮拖拉机,两车并行时,被控告人恶言辱骂马文明。与此同时超过马文明的四轮车,随即被控告人将车斜停在马文明驾驶的四轮车前堵住四轮车,马文明紧急刹车。被控告人持一把尖刀下了车冲到马文明驾驶座旁,挥拳猛击马文明面部,马文明双手护面,被控告人拳头击中马文明手前臂,被控告人再次挥拳时,马文明本能地俯身爬在方向盘上,被控告人另手持刀随即刺入马文明后背,这不到一分钟内发生的如此令人惊悚的惨状,让车上九名工友全部看在眼中,车上工友纷纷跳下车,将马文明架下四轮车头,拦车急送桓台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其间,工友们记下了被控告人车号并报警。控告人之子马文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至死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招来如此大祸。


事后了解到的原因:

引用:
引用:
后经了解,九名工友中有两名山东籍工友,当非案发当地人,据他们反映:从凶手骂人的话中大概意思是说马文明驾驭的小四轮拖拉机挡住了他的路,让他不能超车。

案发后,我到了案发现场,该道路为海利化工厂厂区道路,双向四车道,中间有一米五左右的绿化带,柏油路面,没有坑坑凹凹的地方。每单侧道路宽7米,可以并行三辆普通轿车。下面的图片是我的案发现场拍的。图片中的那辆小面包车的宽度与农村小四轮拖拉机的宽度相当。当时正值中午12点45至13点之间,是白天路上车辆最少的时间。凶手的小汽车无论如何都是可以从一边超车过去的。

另据说凶手交待,说他在后面按喇叭,我侄子不让道。(此条说法还有等案件审理时证实,因为我们现在并不知道凶手的口供)。但车上的工友说,可能由于四轮拖拉机的噪音太大,他们根本没有听到后面车辆的喇叭声。当他们听到凶手的辱骂声时,凶手已经在右侧超车过来。


附件001.jpg(129.27 KB)2008-5-5 20:02

案发现场.jpg(154.67 KB)2008-5-5 20:02


levis,李维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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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右侧的管道就是我侄子已经完成的工程。千里迢迢出门打工,为当地经济发展出工出力,没想到会落得这样的结果。实在是让人无法接受。只为这样一点点原因,就行凶杀人,天理何在??

002.jpg (144.56 KB)
2008-5-5 20:02





马文明是我父亲唯一的孙子,全家唯一一个男孩,是全家人生活的希望和顶梁柱。我父母今年已经七十多岁,年老体衰,病魔缠身。我哥嫂也现已五十多岁,马文明的离去,上撇下两代老人,下留下一周零八个月的幼子和年轻的妻子,家庭经济困难。我侄子的离去,给全家带来沉重的精神负担。一家人几乎丧失了生活下去的勇气。



接警的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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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5 20:02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目无法纪,实施残暴手段故意杀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司法机关从重、从快、从严依法惩处,并承担给控告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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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处理完了吗   老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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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请求,向广大网友求助:




引用:
引用:
一、目前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交的卷宗是以“故意伤人致死”的罪名提起正式逮捕的。我们作为受害者家属对此定性有疑义,该如何办?应该向哪个部门提交我们的要求和看法?
我们认为凶手是典型的故意杀人罪:
1、凶手光天化日之下对与自己几乎没有任何冲突的被害人行凶杀人,手段残忍至极。
2、凶手随身携带管制刀具:双面开刃的军用匕首,一个普通人怎么可能随身携带如此凶器?
3、凶手如果是故意伤人,完全可以砍伤被害人其他非致命部位,手、脚等。但凶手却一刀捅入致命处:心脏和肺部。最后的尸检报告显示:凶器从被害人背后第五和第六根肋骨间插入胸部,剌穿肺部,切断心脏主动脉。造成我侄子大出血双窒息死亡。
4、凶手在案发后逃逸,如果是故意伤人,那么事发后,凶手有车,完全可以对被害人实施求助。但凶手根本没有这么做,而是一逃了之。使被害人失却了最佳的抢救时间。

综上所述,我们作为受害者家属,认为凶手是故意杀人,而非故意伤害。
这是我目前想到的几点,大家还可以帮我想一想,还有没有其他可以补充说明的?如果您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您可以从整个案发过程来看,您认为这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说说您的理由,以供老苍参考。


二、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被害人一方,到底何时才能看到完整的卷宗,了解案子的完整情况?因为目前我们去公安局咨询凶手的情况,公安机关不给我们答复。说这些涉及国这机密。作为被害人一方,我们应该通过什么方法才能知道凶手的情况,包括凶手的家庭情况、经济情况?因为我们在案发当地是外地人,根本不清楚当地的情况。难道我们受到如此伤害,只能一味坐等法院的判决?我感觉如此一审结束,只是靠上诉去提意见,想在二审中改变判决,可能是比登天还难呀。

三、通过对当地村民的了解,凶手有前科,但具体什么罪不清楚?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能查到凶手以前的犯案情况吗?现在只知道凶手的姓名和住地:郑云波(山东淄博桓台县马桥镇人)。光头,留有一小胡子,脸上一道疤,后脑勺一道疤。凶手目前在看守所里,公安不让我们见。其外貌为当时在场的工友描述。若真有前科,会不会可以加重对凶手的判决?

四、凶手案发时开一辆红色富康车,车号为:鲁C-04144。据说是刚买不长时间的二手车,用来跑黑出租。没有出租运营证件。但当我们就该车辆是否已经被查扣去咨询本案的具体办案民警:桓台县公安局刑侦三中队的徐警官时,他竟然说:“不清楚。”。我想知道,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查到此车是否可能属于某家汽车出租公司?对于此案案情如此清楚的情况下,事关案子的车辆是不是可以不查扣?作为本案的具体办案警察是不是真的不清楚车辆情况呢?

五、另外,我还想知道,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情况。国家法律对这一块的最新规定是怎么样的?越详细具体越好。

六、我侄子是在一家个人承揽工程的分包公司打工的,项目总包与我侄子所在的分包公司之间有分包合同。但据我事后了解,该分包公司并不具备工程分包资质,属于违法分包。这样的话,分包公司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项目总包单位是否也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们咨询律师,他说我侄子虽然是在上班途中死亡的,但完全可以算做是工作时间:第一、我侄子开的拖拉机并不是上班的代步工具,而是工作中必须的使用的货物运输工具;第二、我侄子开拖拉机拉着九名工友上班,这已经是在为公司服务,他已经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正因为他所履行的此项工作职责,才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由此,我侄子应该算做因工死亡。应该得到国家规定的相应的经济赔偿和补偿。)大家看看此说法有无漏洞。还有没有其他更合适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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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联系方式:



一、姓名:马庆华        
二、论坛ID:苍梧秋鸿
三、工作单位: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系
四、联系地址:(222006)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系办公室
五、联系电话:0518-82390843(小灵通)  0518-85690843(办公室) 13961376296(手机)
六、QQ:23058489 (苍梧秋鸿) ,不过我上QQ的时候不多。经常不在线   
七、个人网站:http://www.cwqh.net
八、E-mail:lygmq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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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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汗,人给抓住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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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云波不知道有什么背景

否则就是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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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走点旁门,这样真的比较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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