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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梧秋鸿,给你的答复。

苍梧秋鸿,给你的答复。

昨晚12点多才回到家,1点多才看到你在论坛给我的信息,来不及回,只能利用中午休息时间答复你。
另:最后一个问题回答比较长,晚上回家再答复你。


一、目前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交的卷宗是以“故意伤人致死”的罪名提起正式逮捕的。我们作为受害者家属对此定性有疑义,该如何办?应该向哪个部门提交我们的要求和看法?我们认为凶手是典型的故意杀人罪: 1、凶手光天化日之下对与自己几乎没有任何冲突的被害人行凶杀人,手段残忍至极。 2、凶手随身携带管制刀具:双面开刃的军用匕首,一个普通人怎么可能随身携带如此凶器? 3、凶手如果是故意伤人,完全可以砍伤被害人其他非致命部位,手、脚等。但凶手却一刀捅入致命处:心脏和肺部。最后的尸检报告显示:凶器从被害人背后第五和第六根肋骨间插入胸部,剌穿肺部,切断心脏主动脉。造成我侄子大出血双窒息死亡。 4、凶手在案发后逃逸,如果是故意伤人,那么事发后,凶手有车,完全可以对被害人实施求助。但凶手根本没有这么做,而是一逃了之。使被害人失却了最佳的抢救时间。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伤害致死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觉得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立案时比较合适,但不排除其他可能,虽然两个在刑法规定量刑方面是一样的,但在实际判决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比“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会轻很多。 如果你对该罪名有异议,由于你之前已提出了控告书,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向检察院申请复议。

二、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被害人一方,到底何时才能看到完整的卷宗,了解案子的完整情况?因为目前我们去公安局咨询凶手的情况,公安机关不给我们答复。说这些涉及国这机密。作为被害人一方,我们应该通过什么方法才能知道凶手的情况,包括凶手的家庭情况、经济情况?因为我们在案发当地是外地人,根本不清楚当地的情况。难道我们受到如此伤害,只能一味坐等法院的判决?我感觉如此一审结束,只是靠上诉去提意见,想在二审中改变判决,可能是比登天还难呀。

虽然现行《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对知悉权有所规定,但由于其不具体和详细,被害人作为案件当事人往往无从知道案件进展情况、性质认定、控方主张。因为法律没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将案件进展情况告知被害人或者什么时候告知被害人的规定,没有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害人并单独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被害人的规定。这是立法上的欠缺,只能通过聘请律师进行查询。由于你是被害人,在刑事方面聘请律师比较不合算,建议不要聘请律师

三、通过对当地村民的了解,凶手有前科,但具体什么罪不清楚?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能查到凶手以前的犯案情况吗?现在只知道凶手的姓名和住地:郑云波(山东淄博桓台县马桥镇人)。光头,留有一小胡子,脸上一道疤,后脑勺一道疤。凶手目前在看守所里,公安不让我们见。其外貌为当时在场的工友描述。若真有前科,会不会可以加重对凶手的判决?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如果超过五年的,法院会适当考虑,但不一定适用。

四、凶手案发时开一辆红色富康车,车号为:鲁C-04144。据说是刚买不长时间的二手车,用来跑黑出租。没有出租运营证件。但当我们就该车辆是否已经被查扣去咨询本案的具体办案民警:桓台县公安局刑侦三中队的徐警官时,他竟然说:“不清楚。”。我想知道,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查到此车是否可能属于某家汽车出租公司?对于此案案情如此清楚的情况下,事关案子的车辆是不是可以不查扣?作为本案的具体办案警察是不是真的不清楚车辆情况呢? 因为案件涉及刑事案件,民警通常是不会去查询车辆登记情况的。如果想了解车辆登记情况一是通过私人关系到车管部门查询,二是通过二手车买卖市场委托他人查询 五、另外,我还想知道,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情况。国家法律对这一块的最新规定是怎么样的?越详细具体越好。

你基本上参考《刑事诉讼法》就可以了,《刑事诉讼法》在这一块规定的满详细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有两个,但不适合你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0〕47号

《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应由哪个审判庭审理问题的答复》
levis,李维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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